怀璧之罪

怀璧之罪

怀璧之罪,汉语成语,拼音为huái bì zhī zuì,出自《左传·桓公十年》 。该成语原指因身藏宝玉而获罪,后比喻因才华或理想遭受灾祸,属偏正式结构,近义词包括怀璧其罪、膏火自煎 。

其典故源自春秋时期虞叔与虞公的史事。虞公向虞叔索要宝玉未果,虞叔因担忧“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的谚语应验而主动献玉,后虞公又索要宝剑,虞叔察觉其贪欲无度遂起兵反抗,最终虞公逃亡 。成语借献玉事件阐明身怀珍贵之物可能招致祸患的道理。

该成语在《左传》原文中记载为“匹夫无罪,怀璧其罪” ,杜预注解为“人利其璧,以璧为罪” ,后词义逐渐扩展为对人才遭嫉的喻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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