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案

微信商标案

微信商标案是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8类“微信”商标(指定使用于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引发的法律纠纷。该商标于2011年8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第三人张新河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3年3月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创博亚太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软件全称为"创博亚太微信系统"(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2月23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与北京永通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移动合作合同作为使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维持不予注册决定 。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原裁定。2016年4月北京高院终审认定“微信”作为通信服务描述性词汇缺乏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维持不予注册结论,明确在先申请原则不适用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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