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类事业单位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等公益服务,且此类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其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保障,人员薪酬及公用支出由财政承担,属于全额拨款(全供)事业单位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 。
根据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按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公益一类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子类,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分属不同类别 。改革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且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仍保留参公管理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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