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杀无赦”是汉语法律术语,最早见于《尚书·胤征》所引上古《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本指对推算节气时令失误的历法官不予赦免的专属刑罚,后世引申为对杀人者不予赦免的刑罚原则,凸显古代历法制度的严苛性 。
其内涵兼具法律与伦理双重属性。唐代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以徐元庆复仇案为例,提出“凡为子者杀无赦”与“凡为治者杀无赦”的悖论:若官吏违法杀人,复仇者应免罪;若官吏依法处刑,复仇则属悖法,揭示古代礼法体系的矛盾 。
该词起源于《尚书》历法惩戒制度,至唐代发展为司法实践的理论辨析。柳宗元通过区分“礼之大本”与“刑之大本”,将其从刑律术语拓展为礼法关系的理论载体,强调需依据行为动机与合法性进行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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