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

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

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因贷款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2000万元。

自1995年起,何志军通过设立140余家关联公司组成'之俊系',以员工及亲友为挂名股东,使用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成立空壳企业,并采用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2003年其贷款余额达25亿元,至2006年累计诈骗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13.1亿元,造成实际损失11.79亿元。 2006年7月,其利用伪造护照潜逃境外,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 2010年1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被抓获,2011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被称为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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