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官是警察中的官员,也可泛指警察,该词最早见于《清史稿》 。清末新式警察制度设五品至九品警官,《清史稿·职官六》记载其员额配置及部门划分 。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警官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分为省部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的行政职务,以及总队长至副中队长的执法勤务机构职务。警衔制度按行政级别授予总警监至二级警员,专业技术警官按职称评定警衔 。现代警务机制延伸出知识产权警务联络警官、“110最小作战单元+协同警务”等新型职务形态 。
该词作为制度用语始见于《清史稿》编纂的职官志,早期文学作品如巴金《人》中曾用指监狱管理者 。当代警官职能涵盖治安管理、犯罪侦查、矛盾调解及智慧警务建设,实践中形成“马天民式社区民警”等基层工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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