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为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分为总则、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锚地安全管理、船舶试航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41条,替代了1991年发布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 。规定明确了船舶航行需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信息准确,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需建立岸基监控制度。针对恶劣天气、航道阻塞等九类情形设置了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并建立了分级核准机制。锚地管理部分要求管理单位配备应急设施并定期公布水深,船舶需按类别分区锚泊。试航管理要求责任主体制定试航方案并向海事机构备案,禁止在桥区、渡运水域等敏感区域试航 。

该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由部长李小鹏签署公布,旨在适应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后的通航环境变化,解决船舶大型化、标准化发展带来的安全管理新需求。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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