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经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议事规则》分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发言和表决、附则7章42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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