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制定的行政法规,自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该细则明确1994年1月1日至发布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参照执行,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有偿转让行为为征税对象,排除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情形。

细则共二十四条,确立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按对应税率计征,最高超过200%部分适用对应税率。 扣除项目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旧房评估价格、相关税金及加计扣除等七项内容。 对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20%、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房地产及个人转让自用住房满五年等情形设置免税条款。

该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建立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要求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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