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2003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质灾害包括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类型,确立"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结合"的防治原则,要求将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灾害成因,划分自然因素治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人为活动引发灾害实行"谁引发、谁治理"的责任制度。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涵盖防治规划编制、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及治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并规定对未履行评估义务、违规施工等行为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系统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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