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修订后文件共六章六十条,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城市市区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国有铁路公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用地等情形归国家所有;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连续使用其他集体土地满20年等情形归属农民集体所有。文件细化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规则,包括划拨、出让、历史沿用、地上建筑物继承等取得方式,并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非农业建设中的适用情形及宅基地超标处理原则。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无法证明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归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共有土地使用权、立体交叉用地确权以及他项权利设定等内容。该规定目前仍为现行有效规章,作为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依据,广泛应用于国有土地确权、集体土地调整及历史遗留用地确权等场景。原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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