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2月4日由建设部和财政部令第165号联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

该办法适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等。 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商品住宅业主按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公有住房业主交存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提取多层住宅售房款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

该办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取代了原有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可产生利息收益,定期分配给业主。

想要了解更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信息,请点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