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主张国家最高权力源于全体人民。该原则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洛克提出政府权力源自人民授权,卢梭则强调主权不可分割且应由人民直接行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统一行使权力 。

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强调主权统一性,反对三权分立;资本主义宪法中的该原则则表现为代议制民主 。资产阶级民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蜕变为金钱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尽管实现形式存在差异,现代各国宪法普遍以不同方式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为国家合法性基础 。

主权观念最早由法国的布丹(波丹)提出 。该原则经霍布斯、洛克发展,至卢梭形成系统理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确立其政治地位,1791年法国宪法将其写入宪法文本 。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政府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的内涵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也强调“主权在民” 。自《人权宣言》之后,各国进一步在宪法中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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