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贞操损害赔偿,又称性自主权损害赔偿,是中国大陆首例相关司法案件,发生于200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强奸受害者民事赔偿请求的法律争议。
1998年8月,张某遭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某强奸后提起刑事诉讼,刘某获刑12年。张某随后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贞操权受损,2001年1月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精神损害金。双方上诉至深圳中院,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刑事诉讼法》第77条“物质损失”的司法解释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学界对贞操权法律定位存在分歧:部分主张纳入“其他人格利益”范畴,部分认为应视为名誉权、身体权等组合权利 。2021年6月,王某诉称遭男友于某趁病发生关系导致抑郁,向山东省平度市法院索赔7万元,因证据不足且案件涉及刑事程序,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王某诉于某案中,法院即以刑事立案在先为由驳回民事索赔 。陕西旬阳一名女子因男友明知自身感染高危型HPV病毒却故意隐瞒,导致其被传染,经法院调解获赔1.5万元 。该案暴露了当时法律对性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空白 。
想要了解更多“贞操损害赔偿”的信息,请点击:贞操损害赔偿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