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独立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借助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间接实现权钱交易。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基于真实意愿作出斡旋承诺并收受财物,即使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亦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手段及刑罚配置上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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