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生效。
公约规定了领事的职务、特权与豁免等内容。其第5条详细列举了领事职务,但较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领事职务更为专业、有限,且没有关于接受国应给予领馆“充分便利”的一般性规定。公约第36条规定,只有在被羁押的派遣国国民提出请求时,接受国才有义务通知领事。
领事制度出现较早,双边领事条约或条款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通商、航海条约之中,20世纪以来逐渐把外交官制与领事官制合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将“领事交往与豁免”纳入编纂项目,该公约于1963年4月24日通过。
想要了解更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信息,请点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