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指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的活动,其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该原则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重点关注职权、程序、法律适用等要素,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的情形可作变更判决。 审查依据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仅作参照。 江西、河南等地出台的工作规定将审查范围扩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协议,明确审查主体权限、程序合规性等要求。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审查对象从“具体行政行为”调整为“行政行为”,并引入“明显不当”审查标准,推动合法性审查从形式审查向形式与实质审查相统一的混合机制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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