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以结合,搞合作、合资的理论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只有多种经济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1987,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断,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正式提出,明确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内涵的确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重大创新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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