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治国理政方针,旨在构建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该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整合国家机关、民主、司法、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合力 。
其核心内容包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运用留置等法定调查措施,并通过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升监督效能。监督对象覆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等六大类公职人员,重点解决原有监督体制范围局限、职能分散等问题 。
该体系源于2016年北京等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完成立法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标志制度化运行。2022年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建设要求,推动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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