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系是法学研究中划分法律体系的概念,由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于1884年提出,最初称为“法族” 。西方法学家将法系分为五大类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或七大类型(法国法系、德国法系等) 。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司法准绳,采用诸法合一的法典编纂模式,《唐律疏议》涵盖民事、刑事及行政管理等条款,并形成“春秋决狱”的司法机制 。该法系注重礼法结合,强调社会规范与法律制度的互补性 。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又称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继承罗马法原则 。该法系发展出概念法学,但因其逻辑演绎方法过度推崇抽象概念而受到耶林等学者批判 。其影响范围包括欧洲大陆及前殖民地,中国也被列为大陆法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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