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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