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是法定的对出版物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起源于近代国家规范出版活动的管理需求,最早见于日本明治时期。中国于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首次引入“出版发行人”概念,1908年《大清报律》正式采用“发行人”称谓 。
近代中国法律逐步明确发行人职责:1914年《中华民国出版法》将其定义为贩卖文书图画的营业主体,1937年《修正出版法》规定其为出版品主办人 。1949年后,“发行人”仍作为法定概念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中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以“发行人”指称发行证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信息披露等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 。1954年实行出版与发行职能分离制度,版权页需分别标注出版方和总发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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