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制定的行政法规。1998年11月29日由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2017年7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条例分为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等制度 。修订后取消试生产审批、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60日和30日 。
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项目审批,明确未批先建处总投资额1%—5%罚款,验收弄虚作假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区域性开发需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专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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