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抚恤金是国家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或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外,由军队另行发放的特殊救济费用。 该费用性质为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对象限定为生前具有特殊贡献的已故军人遗属,具体实施标准由军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4年第三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别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明确为军队,属于法定优抚待遇的补充措施。 该条款被纳入‘增加抚恤优待措施’章节,自2024年10月1日起随新修订条例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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