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价销售是经济学名词,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情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通常指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阻碍其进入市场,在一段时期内故意将价格设置于成本之下,旨在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以收回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禁止“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低价销售及相关概念在经济学和法学中有长期讨论。176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称之为倾销。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首次将倾销定义为“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现代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 。
想要了解更多“低价销售”的信息,请点击:低价销售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