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长清(1900—1988),字次威,四川省万县人,中国近现代法学家。 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等职。
1923年毕业后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攻科学习刑法,1926年毕业。 1927年起担任朝阳大学等多校教授。 1928-1932年主编《法律评论》,1928-1936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等职。 1937-1948年历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 1949年婉拒去台辞官学习。 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 1960年至1988年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著有《中国民法总论》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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