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在公司解散后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公司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若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应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并设主任一人 。

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单一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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